移轉申請的書件審查
(1)轉讓人因主體資格消亡或其他原因無法加蓋公章或簽字的,應辦理移轉申請,其使用的書式與轉讓的書式相同,但在辦理移轉時,可以不提供轉讓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憑有關證明文件在轉讓人章戳處無需加蓋印章或簽字;
(2)因轉讓人主體資格消亡辦理移轉申請的,需提供證明轉讓人主體消亡的證明文件;
(3)注冊人(轉讓人)因破產、解散、企業(yè)注銷等原因終止的、在清算過程中需辦理移轉手續(xù)時,可由相應的清算組織在轉讓人章戳處蓋章;
(4)注冊人因合并、被兼并、改制等原因需要辦理移轉手續(xù)又無法加蓋公章的,應提供政府或上級主管機關關批復的合并、兼并或改制文件,沒有相關批復文件的,應提供公司登記機關出具的有權繼承該商標的證明文件;
(5)注冊人為自然人的,其死亡后,受讓人辦理移轉手續(xù)時應提供其有權繼承該商標的法律文書,如繼承公證書等;
(6)上述所指證明文件或法律文書應為原件或加蓋出具文件機關印章的復印件或經(jīng)公證的復印件(多份申請可只附一份正本,其余附副本),外國人或外國企業(yè)提供的證明文件或法律文書應附中文譯本,并由翻譯單位蓋章。這些文件應明確、清楚地確認商標權利歸屬人,并與轉讓申請的受讓人一致;
(7)由法院判決或裁定執(zhí)行的注冊商標移轉,申請人在提交的移轉申請時應附有移轉依據(jù)的生效法律文書;法律文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被執(zhí)行人名稱和受讓人名稱、裁定執(zhí)行的商標注冊號等;
●被執(zhí)行人應與申請書填寫的轉讓人名義相符;
●轉讓申請書填寫的注冊號與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載明的注冊號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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